泉州城区禁养家禽家畜3名违反者被处罚闽

日前,记者从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元旦施行至今,城管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查处城区违规饲养家禽(鸡、鸭、鹅、食用鸽)行为3起。其中,鲤城2起,各罚元;南安1起,罚元。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水门巷有人饲养家禽售卖

“根据规定,农贸市场内的活禽宰杀区才可以进行集中宰杀,因此在店里违规饲养家禽、违规宰杀活禽都属违规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海滨中队邱队长介绍。1月26日,该中队执法人员在鲤城水门巷一带巡查时发现,52号店面内存在饲养家禽现象,店内放置多个笼子,饲养着数十只活鸽、鸡和鸭,产生的粪便发臭、呛鼻。经了解,这些为店主所饲养,欲等贩卖出去后进行现场宰杀。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依法暂扣部分家禽,下发责令整改通知单,告知店主朱某涉嫌违反《条例》规定,须做询问笔录。第二天上午,朱某积极配合完成笔录,执法人员对其采取立案处罚。由于朱某认知和整改态度良好,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处罚款元。当事人当日已缴纳罚款。

无独有偶,1月27日,鲤城区城管局海滨中队执法人员到水门巷巡查时发现37号店面内同样饲养着数十只家禽,海滨中队依法暂扣家禽,对店主处元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城区饲养家禽家畜会影响环境卫生,而且在人口密度大、空间局促的城区内,家禽家畜容易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播,如狂犬病、禽流感、寄生虫疾病等。”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明确处罚细则,有利于促进清除市区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行为,保障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开展。“今后如果接到举报,或者被巡查队员发现有类似情况,我们会坚决制止。希望每一位市民能够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记者李心雨通讯员林滢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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