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兴知法丨饲养动物前这些责任要清楚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猫、狗等宠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些宠物为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随之也引发了一些伤人事件。发生此类问题,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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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九章用7个条文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下面就让小兴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吧~
01
饲养的动物
首先应当明确“饲养的动物”这一概念。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加以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饲养的实质是特定人在事实上承担起对自己饲养动物这一潜在危险源的作为义务。
依据饲养的概念,饲养动物的范围主要有:一是为维持生计所喂养的动物,如家禽、家畜;二是依赖人类喂养存活的宠物,如猫、狗;三是动物园的动物以及被驯化的野生动物。
02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
民法典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具体构成要件为:1.饲养动物有致害举动;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3.致害举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后半段规定了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动物造成的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如果损害是在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况下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很可能不承担责任。可以作如下理解: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只能够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另外,被侵权人仅仅具有一般过失而不是重大过失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
03
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
当前社会日趋复杂,作为社会的成员必须要遵守各项社会规范,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稳定。饲养动物作为具有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更要遵守管理规定来避免对他人和自身造成损害。民法典第条规定,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日常管理义务、危险预防义务等内容。
在归责原则方面,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了对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免责事由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04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有专业资质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首先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动物园应当自行举证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包含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园责任。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与普通饲养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动物园以特定方式将动物的活动范围限制在隔离区并设置了一定的隔离措施以确保参观者的安全。动物园的职责一般包括提醒告知义务、巡视救助义务和设施安全维护义务。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实践中坚持个案认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受害人的特点及其他情况予以认定。
05
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
有些饲养人、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不负责任,随意遗弃动物,有些饲养的动物则不慎走失,在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成为流浪动物。这些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可能会造成人们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为此,民法典第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占有、饲养,则新饲养人或管理人转变为新占有人,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如遗弃、逃逸的动物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在特定区域内致人损害的,则应当由负责安保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如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损失承担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06
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些动物致害的情形,并不是由于被侵权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如第三人故意挑逗、诱使动物等。在这种情形下,民法典第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这样可以使被侵权人根据第三人或饲养人、管理人的经济能力选择谁来赔偿,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另外,这一条文赋予饲养人或管理人追偿权,前提是第三人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是因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际上是代替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允许追偿有利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殊问题
一、野生动物的侵权责任负担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中的饲养动物是相较于“野生动物”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可见,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是以国家补偿的方式来救济的。对于饲养动物,是根据民法典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动物致害救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范围
动物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放任动物处于消极状态妨碍交通、宠物的排泄物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列举了烈性犬,现实生活中大量狗咬人事件均由烈性犬造成,但该条不限于烈性犬,还包括毒蛇、毒蜘蛛、老虎、狮子等。因禁止饲养的危险程度较高,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一旦其饲养的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不得引用民法典条后半段“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及民法典中关于减轻责任的规定。简而言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绝对责任,就造成的损害结果,全部承担责任。
四、动物致害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意为之,则属于一般侵权。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是由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管理好动物而没有管理好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如果饲养人故意放纵动物侵害他人,动物只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侵害他人的工具,属于以作为方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
文案:韩冰
视频:杨盛宾
原标题:《小兴知法丨饲养动物前这些责任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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