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丨鱼类是否需要做动物检疫
最近收到的一个咨询,询问为啥市场上的鱼类不做「动物检疫」?
其实我国的动物检验制度是以细则的形式进行展开的,举个列子,对于动物检验涉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就生猪而言,产地检验涉及的文件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而屠宰检验涉及的文件为《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其依据为农牧发〔〕2号。
上述文件就是大家口中所说的「检疫合格证」的依据来源,而强调「检疫合格证」主要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需要,随着目前市监部门对于菜市场等农贸市场的检查的增多,大多数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越来越被重视:市监笔记丨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那么再回到题目,卖鱼需不需要「检疫证」?直接抛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所以答案是不需要的。
此外农贸市场经营者还可以注意有下列哪些产品是常见的需要检疫的,从而做好「进货查验义务」:
1)蜜蜂:《蜜蜂检疫规程》(产地检疫);
2)牛、羊、马、驴、家禽:《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驴屠宰检疫规程(山东)》(屠宰检疫);《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产地检疫);
3)兔:《兔屠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
其实本文写到这里就应该差不多结束了,但是我检索「猫和狗」的相关检疫标准时发现了一些好玩的东西。首先我国关于「猫」「犬」有明确的「产地检疫」的规定:《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4号),但是对于「屠宰检疫」却没有全国性的规定。
并且农业农村部的农办议〔〕号文件指出:关于犬类屠宰检疫暂不具备条件。因此有一部分人的观点认为在我国吃「猫」和「狗」已经构成违法,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但是我认为这个依据在实践中很难贯彻执行,首先声明「我对是否吃狗肉」没有立场,也不想站队。但是我对于爱狗人士的一些抗争行为,或许能提出一点有用的建议:
1)当狗/猫在运输途中时,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需要有「动物检疫证明」;
2)当狗/猫在屠宰场时,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0条需要有入场前的「动物检疫证明」。
在实践中,猫狗贩子是没有这些「证明」的,因此爱狗人士可以由此获取官方(当地农业部门)帮助(不过实践中可能不太理想,据我所知农业部门一般不太强势),执法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第76条,只是该条文规定,对于不具备补检的,应予以收缴销毁,不知在实践中又是如何操作?
同时在实践中对于猫/狗的屠宰场大多也是无证经营,此时可以寻求另一官方机构:市场监督部门的介入,市监部门比较强势,或许对问题的解决有更大地推动。(欢迎交流,lid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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