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有法可依澎湃在线
近年来,随着养殖技术的发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范围不断扩大,已发展成为庞大的产业。据媒体报道,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了16种可以食用及皮毛利用的特种畜禽。
相关数据显示,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业产值超过亿元,其中食用动物产业创造产值约亿元。同时,口蹄疫、猪瘟、马瘟等传统动物疫病防不胜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毒变异重组增多,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非典、埃博拉出血热、新冠肺炎等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防控难度不断加大。
如果盲目扩张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把口子开得过大,就会分散挤占本来有限的科研力量和防疫检疫能力,可能埋下难以控制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基于公共卫生安全与经济利益的权衡,严格把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转化为特种畜禽的种类和范围,审慎对待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调整,成为当前公共政策的必然选择。这一目录的明确,也彰显了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责任和担当,这始终是我们制定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治是补齐公共卫生短板、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最好方式。此次野生动物保护修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去留,成为绕不开的立法焦点。立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的综合研判,取缔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利用,严格规制非食用性人工繁育利用,共同呵护人与野生动物的命运共同体,应该成为野生动物保护修法的价值选择。
首先,恪守禁食野生动物底线,坚决取缔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饲养野生动物,并对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人工繁育、饲养野生动物,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严格规制非食用性人工繁育利用,严格限定利用范围,仅保留保护拯救、科学研究、观赏展览、药用等具有公益属性的特殊类别,重在凸显生态效益、科研效益和人民生命健康效益。比如,动物入药是我国传统中医药资源的特色部分,应当体现与时俱进理念,更多运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或人工产品进行替代。同时,加强对特殊类别利用的全链条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专用标识和溯源管理机制,坚决防止“洗白”乱象。
最后,对有足够证据证明繁育技术成熟、适合人工饲养、疫病风险低的人工繁育新品种或国外引进品种,科学预留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转化为特种畜禽的通道。根据实践反馈和安全评估,对特种畜禽名单进行“有增有减”动态调整。
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特种畜禽,虽然不同于自然状态的野生动物,但在携带病毒方面与传统家畜家禽仍有较大区别。结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应当制定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的特种畜禽养殖标准及防疫检疫特别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在政策导向越来越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其观望或争取本地资源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不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创新运用多种手段,帮助未列入名录的特种养殖户调整生产经营活动或给予合理补偿,稳健处理好特种养殖产业存量。特别是面对寻求通过特种养殖脱贫的群体,如何把转产转业更加周到细致地落地落实,考验地方政府的为民情怀和治理智慧。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庄泽林,系法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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