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布,没有狗和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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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狗、蛙没有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释疑

对于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没有列入这次《目录》的狗,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做出了明确回答:

《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狗虽然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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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场上以蛙为主菜的餐厅规模可观,所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部分人建议将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纹蛙等蛙类列入《目录》。此次《目录》中没有蛙类,农业农村部是出于什么考虑?

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已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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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通知中明确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增养殖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目录》在实施过程中还会进行调整吗?

《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农业农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进行调整。

这次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在解答问题的时候,也强调了各地对于没有进入目录的野生动物养殖户的经济补偿善后处理问题。据了解,我们广西相关部门已经在紧锣密鼓的敲定最后方案,有望在下周出台。将第一时间为大家带来报道。

记者: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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