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人注意城区将严禁饲养家畜家禽,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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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志鸿等介绍有关情况。
年9月8号我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了《条例》,11月19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这标志着我市第十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它与我市年出台的《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形成“姊妹篇”,不仅标志着我市环境卫生工作法治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开启了我市环境卫生工作新篇章,而且为改善我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九江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市环境卫生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畜家禽,对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禽畜应进行圈养,就地消纳禽畜粪污,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收集,消除旱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卫设施建设与经营,推进环卫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环卫管理水平,要求定期更新环境卫生设施,对违反《条例》内容的行为度量了处罚标准,违反条例在城市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没收并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可以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卫生作业、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41条,围绕城市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法律责任等内容,理清了职责、明确了要求、界定了罚则,《条例》将于年5月1号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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