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规范,你听说过吗澎湃在线
该导则对规范长兴镇农村家禽养殖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文明创建水平,解决家禽散养污染环境等问题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各村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将技术导则中相关要求纳入到村规民约中,并建立奖惩制度,引导全体村民共同执行。
长兴镇农村家禽生态养殖技术导则
为规范长兴镇农村家禽养殖行为,进一步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文明创建水平,解决家禽散养污染环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兴三个功能岛建设,特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01
适用范围
长兴镇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
02
规模控制
1.本导则所指的家禽为鸡、鸭、鹅、兔等家畜。
2.一般每户家禽养殖上述各类家禽总数不超过10羽为宜。
03
场地选择
1.农村的家禽养殖以室内(农村辅房)养殖为主,但不得人禽共居。有条件的,可在林地、果园进行室外养殖,室外养殖必须进行圈养,圈养场地应远离周边农户,四周需相对空旷便于异味排放。气味和噪音不得影响周边村民生活。
2.为防止雨天积水造成的家禽疫病,圈养场地需在地势较高处,场地四周需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3.为防止地被植物破坏,土壤板结,实行圈养管理的,需实行轮牧制,同一场地连续活动原则上不超过7天。
4.水禽养殖尾水不得直排入河道,尾水需经过滤、沉降后方可外排,水体一周更换一次为宜。
5.水禽养殖需在农户自身独立水体区域内,原则上不得与外围水系相连。不得在镇、村级河道及村泯沟内养殖水禽,严禁在上述河道和泯沟内搭建养殖围栏。
04
棚舍管理
1.养殖棚舍需具备通风、防雨功能,棚舍外观整齐、整洁,需有同一材料组建而成,严禁使用脏、破、烂的材质。
2.用于圈养的围栏材质也需用同一材料,并保持整齐、美观、无破旧,围栏上不应放置其他物件。
3.室外棚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3平方米,活动场地面积在5平米内为宜,高度不应超过1米。
4.养殖水体底部需建立防渗措施(如水泥面)。
5.水禽棚舍周围需保持干燥,防止细菌病毒滋生。
6.相关棚舍在环境整治、违章搭建等行动中,与相关要求违背的,需服从相关要求自行整治。
05
防疫要求
1.购买家禽幼苗后,需及时告知村委备案,并由村级通知镇级防疫员,及时进行家禽防疫,未完成防疫的,不得养殖。
2.不得购置没有防疫证明的成年家禽用于养殖。
3.尤其注意水禽、旱禽不得混养,以免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06
粪污排放
1.家禽粪污不得随意排放。因随意排放造成土壤、水体污染的,将追究相关养殖人员责任。
2.原则上,家禽粪污应就近生态还田。
07
无害化处理
1.不得食用、售卖病死家禽。
2.病死家禽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并将疾病情况及时告知村委会。
08
管理要求
1.各村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按照技术导则进行养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各村将导则内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并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奖惩要求,确保全体村民共同执行。
长兴镇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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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长兴
原标题:《家禽养殖规范,你听说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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