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定了这13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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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与4月8日征求意见通知不同的是,火鸡不作为传统畜禽而是被列为了特种畜禽,同时特种畜禽新增了番鸭、鸸鹋这两种禽类。

《目录》明确的33种家养畜禽种类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

4月8日,《目录》征求意见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在确定的《目录》中火鸡被列为特种畜禽)、鸽、鹌鹑等。

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传统畜禽改为特种畜禽)、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编者注:新增)、绿头鸭、鸵鸟、鸸鹋(编者注:新增)、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4月8日,《目录》征求意见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一、传统畜禽

(一)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四)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骆驼,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兔,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八)鸡,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九)鸭,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鹅,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一)鸽,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二)鹌鹑,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特种畜禽

(一)梅花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二)马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三)驯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四)羊驼,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火鸡,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珍珠鸡,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雉鸡,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八)鹧鸪,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九)番鸭,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绿头鸭,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一)鸵鸟,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二)鸸鹋,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三)水貂(非食用),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四)银狐(非食用),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五)北极狐(非食用),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六)貉(非食用),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为什么制定《目录》?

为什么有些驯养的野生动物并没有上目录?

农业农村部的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目录》制定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表示:《目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畜禽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在《目录》制定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坚持科学,畜禽是哺乳纲和鸟纲范围的家养动物,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兼顾多民族生产生活资料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等。

按照上述原则,《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我国虽然养殖时间还不长,但它们在国外至少也有上千年的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目录》中的畜禽和我们在野外见到的野生动物有哪些区别?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请问有什么具体考虑?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众所周知,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自然界的哺乳纲动物多达多种、鸟纲动物多种,绝大部分是野生动物。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养殖户提出希望对在养野生动物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问题,请问农业农村部门如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国家林草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今天又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农业农村部也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表示,《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调整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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