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为何未列入蛙类怎么管农业农村部解读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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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柳青

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明确家畜家禽种类范围。

《目录》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农业农村部表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以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推进《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和科学论证,正式向社会公布《目录》。

《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针对《目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农业农村部做了相关解读:

一、制定《目录》有何意义?

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丰富,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畜牧业总产值近3万亿元,增加了.5倍;肉、蛋总产量位列世界第一位,分别占全球总产量的26%、40%。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二、畜禽范围如何确定?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

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我国虽然养殖时间还不长,但它们在国外至少也有上千年的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三、狗为什么这次没有列入《目录》?

《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

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四、为何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

《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五、蛙类管理有什么考虑?

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下一步,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

关于虎纹蛙,农业农村部将和国家林草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部分蛙类管理划分进行明确,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两部门通知中明确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增养殖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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