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特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前几天,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小知识,今天税佳宝再来和大家梳理一下增值税中特定免税项目。

(一)销售货物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政府储备适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4)自年5月1日起,免税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饲料

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复合预科料;浓缩饲料。

3.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保法》所规定的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5.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6.自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火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费用、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5.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2.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自年2月1日-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14.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包括中外合作办学,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5.军转干及随军家属

(1)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60%),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0.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金融服务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制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金融机构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3.保险相关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3)再保险服务,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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