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城区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令第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开展城市创建活动,现将禁止在城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区范围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二、饲养家禽家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请广大市民自觉摒弃陋习,严禁饲养。原已饲养家禽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发布通告后5日内,自行处理到位。

三、需要养犬(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发布通告后10日内,先到动物防疫站免疫,免疫后再到有关部门登记审批,取得合格手续后方可饲养。若未按规定时间登记审批,一律视为无主野犬。公安局、城管局、房管局、房改办、辖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均有权捕杀。

四、自发布通告10日后,城管、公安、房管、房改、辖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城区内未自行处理到位的家禽家畜进行捕杀并处相应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城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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