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万宁市广

万宁市“双创”工作指挥部

关于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万宁市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饲养环境下孳生大量老鼠、蚊子、蟑螂和苍蝇,严重影响人身健康,为从源头上治理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行为,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市双创工作指挥部决定在万宁市城区范围内禁养或限养家禽家畜,现通告如下:

一、万宁市城区范围

(一)第一类区域:万隆社区、光明社区、丰园社区、西门社区、番村社区、镇南社区、裕光社区、朝阳社区、仁里社区、新海社区和中央坡农场。

(二)第二类区域:南山村委会、滨湖村委会、东方村委会、长星村委会、东星村委会、永范村委会、红石村委会、马坡村委会以及城乡结合部。

二、禁养、限养家禽家畜种类

第一类地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禽家畜;第二类地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圈养方式饲养鸡、鸭、鹅,但必须向辖区村(居)委会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饲养物种、地点和数量。

三、搬离时间要求

在第一类区域禁养范围内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要求在年7月5日前全部搬离禁养区,第二类区域内饲养鸡、鸭、鹅的要在年7月5日前全部进行圈养。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进行清理,并对违规饲养者进行教育,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管理责任

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学校、居民区、车站、医院、商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人员有权对在各自辖区内违规饲养的家禽家畜进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饲养者,要及时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理。若发现以上单位存在违规饲养情况又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将追究管理单位领导责任。

五、处罚措施

(一)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对违规饲养者,将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阻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双创”工作指挥部

年7月1日

▍监制:潘李智陈明思

▍编辑:何子仪彭楹

万宁市广播电视台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z/2206.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