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放养家禽家

金牌白癜风专家 http://pf.39.net/bdfyy/qsnbdf/171020/5777871.html

潍坊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损毁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秩序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盗窃、损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秩序,确保高速公路通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及附属电缆光缆、隔离栅和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于维护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损毁、涂改、移动。

(二)对故意毁坏、涂改、移动交通标志标线,盗窃、故意损毁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及附属电缆光缆、隔离栅和护栏等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行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行人及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放养家禽、家畜以及宠物。如因饲养人、管理人违反规定,未对上述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以致闯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饲养人、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禁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非法搭建设施或堆放、焚烧物品。

各级公安机关要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法治宣传,做好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打击、预防和制止各类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市民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对各种破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抵制和举报,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公安局

年6月27日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w/2218.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